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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4-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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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专项扶持操作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
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 号)(以
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申请流程
(一)重点企业补贴申请流程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按《办法》和沪环保防〔2014〕118 号等文件要求编制项目
实施方案,按管理权限报送环保部门(化工区企业报化工区
管委会,以下同),并通过技术评审;
2.重点企业按照技术评审意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确
保稳定运行后,向环保部门提出监测申请;
3.环保部门收到重点企业监测申请后,核实企业实施
方案和技术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安排环境监测部门对污染
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测,可结合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或专项
监测工作实施,监测部门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并向
重点企业提供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未达到《办法》相关规定
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在完成整改后委托有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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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监测,监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自行承担。
4.满足补贴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在取得监测报告后,
向环保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书面申请。具体材料如下:
(1)《上海市VOCs 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补
贴申请表》一式3 份(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
和资金帐号;
(3)VOCs 治理一厂一方案及技术评审意见;
(4)VOCs 治理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外包等合同
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1 份(若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
经翻译的中文件);
(5)VOCs 治理项目监测报告;
(6)涉及VOCs 在线监测项目的,需提供VOCs 在线
监测项目验收材料(VOCs 在线监测验收规范另行制定);
(7)实施LDAR 项目的重点企业,需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平台:《上海市工业源VOCs 排放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网
址:http://210.51.55.220:8889/login.aspx),并提供以下电子材
料:企业及装置基础信息、工艺单元和流体信息、设备基础
信息、设备检测信息、泄漏设备信息、修复信息;难于检测
和免于检测设备清单;年作业时间少于10 天的设备清单等。
5.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申请材料及改造项目进行初审,
并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重点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市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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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6.第三方专业机构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企业申请
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现场核实认定工作,并出具审核意
见;
7.市环保局出具补贴审定意见并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8.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9.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
接拨付补贴资金至重点企业(详见附图1)。
(二)一般企业补贴申请流程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一般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
在完成VOCs 治理实施方案编制,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确保
稳定运行后,向区县环保部门提出监测申请;
2.区县环保部门收到一般企业监测申请后,安排环境
监测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染治理项目
进行现场监测(可结合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或专项监测工作
实施),监测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在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监测并向一般企业提供监测报告;
3.满足补贴申请条件的一般企业在取得监测报告后,
向区县环保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材
料(材料内容除第(3)、(6)项外,其他均同重点企业申请
材料)及VOCs 治理实施方案;监测结果未达到《办法》相
关规定的企业,应采取整改措施,在完成整改后委托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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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自行承担。
4.区县环保部门对一般企业申请材料及改造项目逐一
进行现场和资料审核,并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一般企业
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5.一般企业后续申请程序参照重点企业补贴流程的第
6~8 项。
6.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
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配套资金
后统一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详见附图2)。
二、补贴申请条件
2014 年3 月2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期间,既有VOCs
排放企业实施完成的VOCs 污染治理项目(包括:LDAR 项
目、末端治理项目和VOCs 在线监测项目),应满足下列条
件:
1.LDAR 项目: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
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
327 号)和《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
导则》(HJ733-2014)的规定实施完成设备标识、检测、泄漏
标识、修复、记录和申报等全过程。
2.末端治理项目: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
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技术,或经环保部门组织技术评
审确定的先进、有效末端治理技术;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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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90%[1];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2]。
3.VOCs 在线监测项目:设计处理风量(标态)为10,000
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配置VOCs 在线监测
系统;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满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
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沪环
保总〔2015〕465 号)及验收等技术要求;监测结果在企业
网站上实时向社会公布。
4.申请定额补贴的一般企业应实施完成末端治理项目,
以及按照沪环保防〔2014〕327 号文件要求实施完成LDAR,
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三、现场核实要求
(一)重点企业现场核实要求
重点企业的现场核实由市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
构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核实重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对照实施方案和技术评审意见,逐一审核是否落实
各项治理措施,具体现场核实要求如下:
(1)LDAR 项目
现场核实内容包括:申报的装置及密封点、设备标识和
泄漏标识、检测仪器响应性、QA 和QC 记录、检测记录、
修复记录等。
现场抽测: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实情况,对实施L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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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抽测,抽测率不低于实施LDAR 项
目企业总数的10%,抽测重点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高含量物
料装置或区域中的泵、压缩机、PRVs 等易泄漏密封点。
抽测密封点数量要求见表1。当密封点申报数不低于
10000 个时,抽测数不高于500 个;当密封点申报数不高于
9999 个时,抽测数不高于100 个。
表1:LDAR 现场抽测密封点数要求
密封点申报数(个) 现场抽测数(个)
≥10,000 ≤500
< 9,999 ≤100
(2)末端治理项目
现场核实内容包括:VOCs 密闭和捕集措施;设备、装
置、材料、仪表等型号规格;末端治理流程与运行状态;运
行记录、维护保养制度和记录等。
现场抽测: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实情况,对实施末端
治理项目的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抽测,抽测率不低于实施末端
治理项目企业总数的5%。现场抽测[3]内容包括非甲烷总烃去
除效率、处理规模[4]及污染物达标情况。
(3)VOCs 在线监测项目
现场核实内容包括:设备稳定连续运行、企业监测结果
网上公布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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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企业现场核实要求
一般企业的现场核实以区县环保部门为主,对完成改造
的一般企业逐一进行现场和资料审核,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抽查和抽测。具体要求如下:
1.核实一般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治
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2.根据一般企业申请材料,对部分治理项目进行现场
核实,现场核实的企业总数不低于150 家。具体现场核实要
求如下:
(1)LDAR 项目
现场核实内容包括:申报的装置及密封点、设备标识和
泄漏标识、检测仪器响应性、QA 和QC 记录、检测记录、
修复记录等。
(2)末端治理项目
现场核实内容包括:VOCs 密闭和捕集措施;设备、装
置、材料、仪表等型号规格;末端治理流程与运行状态;运
行记录、维护保养制度和记录等。
四、补贴认定
(一)重点企业补贴认定
1.LDAR 项目的补贴认定
LDAR 项目现场抽测结果合格认定要求见表2:
表2:LDAR 现场抽测结果合格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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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点申
报数(个)
抽测数
(个)
未标识和未
监测数量
(个)
抽测浓度高于
2,000ppm,且未
申报的数量(个)
抽测浓度高于
10,000 ppm,且未
申报的数量(个)
≥10,000 ≤500 ≤10 ≤15 ≤0
< 9,999 ≤100 ≤2 ≤3 ≤0
LDAR 项目补贴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LDAR 项目补贴金额(元)=10(元)×核实后密封点
个数(个)
2.末端治理项目的补贴认定
根据监测报告(或企业提供的设备合同、设施铭牌等信
息)及现场核实的情况,确认设备的有效处理规模,并据此
给予补贴。
末端治理项目补贴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末端治理项目补贴金额(元)=20(元)×核实后设备
有效处理规模(标态立方米/小时)
3.VOCs 在线监测项目的补贴认定
根据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材料给予
补贴认定。
VOCs 在线监测项目补贴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VOCs 在线监测项目补贴金额(元)=200000(元)×在
线监测装置数量(套)
如在补贴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
行为,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一律取消企业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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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企业补贴认定
根据一般企业的申请资料、现场核实情况及达标监测报
告等,以每家企业20 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
附件:1.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补贴申请流程图
2.一般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补贴申请流程图
3.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专项扶持
重点企业申请表
4.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专项扶持
一般企业申请表
5.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
项目审核表(重点企业)
6.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
项目审核表(一般企业)
7.技术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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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补贴申请流程图
责任单位:VOCs 治理重点企业
主要任务:按照沪环保防〔2015〕325 号和沪
环保防〔2014〕118 号等编制实施方案,并完
成技术评审。
责任单位:VOCs 治理重点企业
主要任务:各项措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向环
保部门提出监测申请。
责任单位:环保部门
主要任务:安排开展监测。
编制VOCs 治理实施方案
完成治理并提出监测申请
开展监测
企业提出补贴申请
初 审
现场核实
出具补贴审定意见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拨付
管理监督
责任单位:VOCs 治理重点企业
主要任务:在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后,向环保
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责任单位:区县环保部门
主要任务:对重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材料汇总后报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主要任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认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市节能减排办
主要任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
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市节能减排办负责项目计
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环保
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实汇总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主要任务: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
用计划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至项目单位
责任单位:市节能减排办
主要任务: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主要任务:出具补贴审定意见并报送市节能
减排办
通知项目 未通过 通过
单位
未通过 通过
通知各区县
环保部门及
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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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般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补贴申请流程图
责任单位:VOCs 治理一般企业
主要任务:完成VOCs 治理实施方案编制,
完成各项治理措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后,向区
县环保部门提出监测申请。
责任单位:各区县环保部门
主要任务:对一般企业上报VOCs 治理实施
方案进行审核,并安排监测。
编制方案,完成治理并提出
监测申请
审核方案并开展监测
企业提出补贴申请
审 核
现场核实
出具补贴审定意见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拨付
管理监督
责任单位:VOCs 治理一般企业
主要任务:在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后,向区县
环保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责任单位:区县环保部门
主要任务:对一般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
核,每月10 日前将上月材料汇总后报市环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主要任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认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市节能减排办
主要任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
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市节能减排办负责项目计
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环保
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实汇总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主要任务: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
用计划及时拨付市级补贴资金至相关区县财
政,由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后统一及时拨付至
项目实施企业。
责任单位:市节能减排办
主要任务:根据审定意见下达市级资金使用
计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主要任务:出具补贴审定意见并报送市节能
减排办
通知项目 未通过 通过
单位
未通过 通过
通知各区县
环保部门及
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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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专项扶持重点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地址 邮编 行政区代码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税 号
开 户 行
资金账号
1.LDAR 项目
实施范围 密封点数量 补贴费用
个 元
2.末端治理项目
型号名称 治理工艺
处理规模 Nm3/h 去除效率 %
排放浓度 mg/m3 补贴费用 元
3.VOCs 在线监测项目
型号名称 数量 套
监控对象 发布网站地址
传输平台 补贴费用 元
补贴费用共计 元
申请材料
(□内打勾)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和资金帐号;□ VOCs治
理一厂一方案;□ 技术评审意见;□ VOCs治理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
外包等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若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
的中文件);□ VOCs治理项目监测报告;□ 涉及VOCs在线监测项目的,
需提供VOCs在线监测项目验收材料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区县环保局初审意见: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 □否
2、实施方案逐一落实情况: □是 □否
3、监测达标情况: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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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环保局审定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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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专项扶持
一般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地址 邮编 行政区代码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税 号
开 户 行
资金账号
1.LDAR 项目
实施范围 密封点数量

2.末端治理项目
型号名称 治理工艺
处理规模 Nm3/h 去除效率 %
排放浓度 mg/m3
补贴费用共计 元
申请材料
(□内打勾)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和资金帐号;□ VOCs治
理实施方案;□ VOCs治理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外包等合同和发票复
印件加盖公章1份(若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VOCs
治理项目监测报告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区县环保局审核意见: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 □否
2、实施方案逐一落实情况: □是 □否
3、监测达标情况: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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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环保局审定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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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审核表
(重点企业)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经营地址 邮编 行政区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LDAR 项目
所属行业是否需要实施LDAR □ 是;□ 否
实施流程是否规范 □ 是;□ 否(情况说明: )
台账信息是否完整 □ 是;□ 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现场抽测 □ 是;(理由: )□ 否
申报密封点个数 个 抽测密封点个数 个
核实后密封点个数 个 核实后补贴比例 %
2.末端治理项目
系统设计图与实际设施的符合性 □ 一致;□ 不一致(情况说明: )
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是; □ 否(情况说明: )
废气进出口监测点位是否符合要求 □ 是; □ 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现场抽测 □ 是;(理由: )□ 否
实测风量 Nm3/h 去除效率 % 排放浓度 mg/m3
核实后设备有效处理规模 Nm3/h
3.VOCs 在线监测项目
处理风量是否达到安装VOCs 在线的标准 □ 是; □ 否
是否能稳定连续运行 □ 是; □ 否(情况说明: )
是否在企业网站上实时向社会公布 □ 是; □ 否(情况说明: )
核实后VOCs 在线监测装置数量 套
审核意见 □ 通过; □ 不通过(理由: )
核定后补贴金额共计 元
审核人签字
核实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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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审核表
(一般企业)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经营地址 邮编 行政区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LDAR 项目
所属行业是否需要实施LDAR □ 是;□ 否
LDAR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现场核实 □ 是;(理由: )□ 否
实施流程是否规范 □ 是;□ 否(情况说明: )
台账信息是否完整 □ 是;□ 否(情况说明: )
2.末端治理项目
末端治理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 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现场核实 □ 是;(理由: )□ 否
系统设计图与实际设施的符合性 □ 一致;□ 不一致(情况说明: )
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是; □ 否(情况说明: )
废气进出口监测点位是否符合要求 □ 是; □ 否(情况说明: )
审核意见 □ 通过;□ 不通过(理由: )
核定后补贴金额共计 元
审核人签字
核实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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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技术条文说明
[1]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去除率为任意时刻通过末端治理装置去除的非甲烷总
烃排放量占同时进入末端治理装置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
比例。
[2] 污染物排放要求:
①末端治理装置所处理的废气含有国家和本市限制排
放的污染物时,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
②末端治理装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的废液和废物时,应妥善收集、输送、储存、处理和处置,
对由此产生的逸散性挥发性有机物应有效收集和治理。
[3] 现场抽测:
现场抽测期间生产工况具代表性,处理装置运行负荷达
到设计值;现场采样时段为处理装置入口污染物负荷较高时
段;采样周期不少于1 天、采样频率不少于每天3 次。
[4] 处理装置处理规模:
①当末端治理装置的入口端和出口端均为负压时,处理
规模以入口端(参见图1 中测点A)的实测标干风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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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负压式末端治理装置的测点位置示意
②当末端治理装置的入口端和出口端均为正压时,处理
规模以出口端(参见图2 中测点B)的实测标态风量计;
图2 正压式末端治理装置的测点位置示意
③当末端治理装置的实测标态风量值为末端治理装置
在“一厂一方案”等技术文件中确定的设计风量之110%以上
(含)时,末端处理装置的处理规模以设计风量计;
④当末端治理装置的处理规模发生变更,与“一厂一方
案”确定的设计风量不一致时,应对“一厂一方案”等技术文件
进行修订并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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